鹽光之窗: 同性婚姻立法對人權的影響

2016年4月
文/鹽光編譯小組

根據海外的經驗,婚姻重新界定被利用來限制某些人權,特別是言論自由及宗教自由;甚至支持一男一女婚姻者,遭受指控、罰款、監禁或被送到精神病院。

蘇格蘭一位基督教牧者,因宣講「同性戀是罪」被罰款一千;英國一對夫婦因反對同性婚姻,申請領養孩子不獲批准;美國一位駐船牧者,因表達與同性婚姻相異的見解而遭受紀律處分;在丹麥及法國,法律規定所有教會必須為同性婚姻主持婚禮;英國幼兒班的小孩,被教導同性戀是正常的行為;愛爾蘭一對持基督教傳統婚姻觀點的夫婦,因拒絕為一對同性配偶做結婚蛋糕而被罰款……保守估計,這些案例大約有300個,隨著同性戀運動在西方社會不斷擴展,這些案例將會不斷增加。

澳洲工黨於2013年通過反歧視法,規定言論不得「侵犯」少數社群,包括同性戀者、雙性戀者、變性者及其他性別取向者。如果有少數社群因他人的言論感到受歧視,這人可能會被檢控。同時,此法例也限制人按照自己的信仰及價值觀去生活的自由。事實上,已有澳洲公民在這法例下成為受害者。

2015年,塔斯曼尼亞的荷巴特天主教大主教,被綠黨一位女變性上議院候選人投訴,原因是這位大主教在一次天主教會議中,向家長派發一本提倡傳統婚姻的小册子。這位綠黨女士向反歧視法委員會投訴,小册子的內容歧視同性戀人士,使她感到不安。另一案例發生於2015年12月,一位傳道人在澳洲昆士蘭的黃金海岸作街頭佈道時被警察拘留,原因是他說同性戀是罪。由此可見婚姻立法對人權的威脅。

反歧視法雖聲稱其目標,是防止少數社群受到歧視,實際上卻是歧視傳統婚姻支持者,假借反歧視之名,刻意壓制發聲社群,剝奪言論自由及宗教自由。此外,一個名為「澳洲平等黨」的新政黨於2014年成立,其政綱是推廣同性戀者、雙性戀者、變性者、跨性別人士的平等和人權;並聲稱要「奪去反同性婚姻者的言論自由」。本國大部分傳媒都是支持及推廣同性戀,相反地,報導反對同性婚姻的觀點則非常少,支持者甚至被拒絕出鏡。

在民主政制之下,正反雙方都應有權發表意見。傳統婚姻支持者,應該在不受反歧視法檢控的威脅下,被賦予一個公平的機會去表達意見;公眾媒體也應該給予他們公平機會及充分的合作,讓他們向公眾表達他們的觀點。這樣才可以達到一個平衡的觀點,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全民公投才有公信力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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