社區迴響: 「異」性結連理

2013年6月 

文/呂家聲

新西蘭的議會中,竟然傳來熱烈掌聲及唱出毛利語的情歌!皆因在4月18日當天,新西蘭國會以 77 對 44 壓倒性票數,通過同性婚姻合法化。對於支持者來說,認為這是民主、人權、平等、自主、女權的勝利。 

這是否表示過去一直反對同性婚姻,就是錯誤的、守舊的,以及扼殺人的選擇權利?很奇怪,今天當有人反對同性戀行為,便很容易被扣帽子,認為這就是歧視。所以基本上沒有太多人,公然表達他們對同性戀行為及同性婚姻的反對,這又怎樣體現人權和言論自由呢?贊成同性戀行為的人,更是錯解《聖經》,以為愛人如己,就等於必須認同和接受任何人所做的任何事;事實上,道理很顯淺,父母愛子女,並不等同父母必須接納子女所做的一切事情。上帝愛世人,並不因此就必須愛世人所犯的一切罪!

過去,同性戀行為被定為罪行,然後隨著時代的改變,從同性戀行為非刑事化,再變成同性戀者有法律的地位,再進一步便是同性婚姻合法化……如果人類道德倫理沒有所謂底線的時候,借問標準由誰定呢?以後有誰保證不會是一夫多妻、一妻多夫、多妻多夫、亂倫、獸合等也可以合法化呢?

根據《聖經》的啟示,上帝是「性」的設計者,祂造男造女,並且讓男女結合,享受兩性歡愉,彼此扶助,並繁殖後代,這是創造主設立婚姻的美意(創世記一章27-28節; 二章18節, 24-25節)。而同性之間的性行為,則是《聖經》所禁止,是逆性的行為。(利未記二十13節; 羅馬書一章26-27節)

我們也得承認,在人類違背上帝的吩咐後,人性的扭曲已經與原先的創造有別。對一些事情,或許我們需要問的,不是可不可以做;乃是要了解上帝的心意,我應不應該做。


文/潘振輝

澳洲對鄰邦新西蘭,愛以老大哥身分自居,凡事自覺高她一籌。今次新西蘭國會通過同性婚姻合法化,卻叫澳洲吃了一棒悶棍。澳洲傳媒大肆渲染,有嬉笑怒罵,有義正嚴詞,向前陣子良心投票時反對同性婚姻的議員,口誅筆伐,指他們落伍、反智、保守、固執及歧視;而站出來支持(或承認)同性戀者則冠以勇敢、忠於自己、為他們自豪等一連串積極用詞,劫持沉默大多數的意見。

很多人認為同性關係是兩人之事,不需旁人評論。只是,當他們堅持要擁有傳統家庭同等法律地位時,就明顯牽涉他人,引發很多社會及倫理問題:如收養孩童,借腹、借卵或借精產子,直接衝擊社會核心;父母角色被混淆,家庭概念漸變模糊,不容忽視。

同性婚姻合法化正以排山倒海姿態,衝擊各國法制,支持者的聲音叫囂塵上,認為同性戀是人權及社會進步的表現,神聖不可侵犯。一般支持同性戀者,皆認為是天生的基因遺傳,更以人權及心理狀況作為支持論點。但這種看法跟基督徒的思維大相逕庭,主要差距在於人信不信有神,而所信的神又是怎樣一位神。

《創世記》描述上帝為亞當預備配偶——從他身上取下肋骨,並未造出動物,亦不是另造一位男伴,乃是造出一個女人,成為他的一生伴侶;建立家庭,開枝散葉,遍滿全地。這是《聖經》中上帝撮合的第一對夫婦,亦是婚姻的原意。當人不相信有上帝時,就要在祂以外另覓原因。

上帝是聖潔的,不願我們被罪惡網羅捆綁。「親男色」在《哥林多前書》列為不合神心意的性行為,故是罪。若人在某方面有偏差,姑勿論是貪婪、驕傲、說謊、拜偶像、同性戀等,我們就需「是其是,非其非」,斷不容讓「罪」合法化 。

世人都是罪人。既是罪人,《聖經》就教導我們要知罪、認罪、悔罪,求上帝寬恕,不再被舊我轄制,卻要成為新造的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