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5年7月
文/潘振輝
相信不少讀者看罷題目,一定摸不著頭腦,認為題目極度「無厘頭」。然而這種說法既不是首創,也不是專利。我們經常聽到「我們不要西方式民主,要建立我們獨有的方式」,原來民主也有很多「式」!「澳洲式右手」的用意,就是想指出某些東西或概念已很完整,不用細分。右手就是右手,在不同角落也不會改變「右手」這一概念。
澳洲工黨黨魁朔頓(Bill Shorten),趁著愛爾蘭公投同性婚姻成功,乘勢在國會中建議澳洲不應落後他人,冠以「平等」二字為口號,爭取同性婚姻合法。此言一出,獲得同性戀者、政界及傳媒人士的積極回應。最近在美國最高法院,同性婚姻以五比四票數勝出,此效應更為厲害,猶如海嘯,滔天蓋頂,助長支持者聲音。
沒有作過調查,但相信大多數群眾持中立意見。今天他們站在支持一方,是基於抱打不平、鋤強扶弱的心理;覺得同性戀人「像」受委屈、「似」被欺凌、「猶如」處於弱勢,因而出於同情心而支持同性婚姻。其中一個最為普遍的論據是「這是他們二人相愛之事,與我何干?為何不成人之美?」卻未曾意會到婚姻的「公共性」及「社會性」,超越兩個有親密關係之人的名分。
不少人覺得,認同並接納同性婚姻是人類進步、成熟、多元思維及包容的表現,反之則是守舊、落伍、狹隘和偏見。不同國家按當地文化及風俗傳統,產生不同法則規條,各處迥異。然而有些思維習俗,竟不分地域,其中一項就是無論古今中外,各民俗的婚姻體系,如出一轍,都是以男女二人構成正統。西方人本嗜分析,重定義,謹慎釐清界域。
比方說,在英語詞彙中,假使國君為男性,就用King,女性則採用Queen,清楚明白,毫不含糊。可惜個人主義澎湃,將「同性」、「婚姻」硬然組合,混淆定義,指鹿為馬,實無言以對。
《聖經》早在創世之時已顯明婚姻是男與女的關係:「那人說:這是我骨中的骨,肉中的肉,可以稱她為『女人』,因為她是從『男人』身上取出來的。因此,人要離開父母,與妻子連合,二人成為一體。」(《創世紀》二章23-24節)
現今,恐怕道德演變的結果是「退化論」:只重視個人權益,漠視決定對社會的深層及長遠影響。澳洲現時法例早已留有餘地,加插關心同性戀人士需要的條文。懇請尊重婚姻原來定義,不要Shorten(矮化)婚姻,不要左摻右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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