專題: 生死前後的法律權責

2019年7月   

紅姑

白頭偕老是人們對婚姻的期望,但「生、老、病、死」卻是每個人的必經之路。終有一天,某一方會先離世,這是配偶需要面對的現實。《聖經》說:「按著定命,人人都有一死,死後且有審判。」(《希伯來書》九章27節)所有人都必須承認並接受,無人能推翻,但當中牽涉許多生死教育及權責問題。

康恩關懷中心總幹事陳偉雄牧師,有很多機會接觸病人及其家人,在其著作《死而無憾》中提到,不管是出生或死亡,兩者都應受到平等對待,只要病人是神智清醒,他應當有權利參與選擇自己的醫治方式,尤其是癌症末期病人,可決定是否接受更多的入侵性治療和干擾,家人應尊重其意願並保障其權利。他建議每人都應考慮簽署一份文件,即「醫療預設計劃書(Advance Directive Form)」。在生前有意識的情況下,訂立個人的「醫療預設指示」計劃,以便在不能自決時,其醫治程序仍然能依照自己的意願進行。另一方面,當一個人去世後,他可能會留下一些遺產,例如銀行存款、公司股票、物業或其他資產,遺產問題是越早處理越好。為此,本刊諮詢了周傑輝律師有關訂立遺囑、確立保險受益人、法定資產繼承人、遺囑執行人、轉讓契據及法律認可的權責問題。

周律師提醒,每個人都應在良好健康情況下訂立遺囑,如果等到臨終前才急忙辦理,律師也愛莫能助。這不是因為律師要到醫院處理而牽涉的費用問題,而是連醫生也不一定能證明病人當時的精神狀態,能否清楚說明其立遺囑的意願。更重要的,天有不測風雲,人有旦夕禍福,我們不能預知意外的發生。夫婦訂立遺囑,基本上是個別處理,但最好事前先商討,有共識,避免家人因財失義,產生爭產糾紛。

訂立遺囑的好處,是個人可以決定如何將遺產分配給親人,如果沒有遺囑,就必須按照法律依先後次序分配給最親的親人,如配偶、子女、父母、兄弟姊妹等,手續繁複,費用昂貴。

有些病人隱藏中風危機,病情遽轉至昏迷休克,周律師提議當病人在精神狀態許可下親自跟銀行聯絡,更改簽名授權,以便在安排臨終事宜的過程中,可取得戶口內的金錢使用,省卻不必要的等候時間。最好在身體健康狀況良好時,同時訂立Power of Attorney(授權書),授權對方處理物業或銀行戶口。但授權之法律效力在當病人離世之後,隨即失效。

周律師強調,我們雖然可以自己訂立遺囑,但事先諮詢律師的意見,了解步驟及程序很重要,因為當人去世後,可能有人會質疑遺囑的有效性。遺產受益人因而需要證明立遺囑人在草擬及簽署遺囑時的意願,以及簽訂遺囑時的精神狀態。若將遺囑事宜交由律師處理,遺產受益人可省卻證明事項,減少許多不必要的麻煩。

周律師重申任何人都必須在健康狀態下訂立遺囑,因為意外不能預測。如果一個病人被告知生命大限或病癒出院時,便要把握機會,訂立遺囑。其實不是每一個病人都有這個機會,到了病危或臨終時,往往已不能作什麼。最重要的是,把握機會,接受耶穌基督的救恩,為永生做好預備:「當趁耶和華可尋找的時候尋找祂,相近的時候求告祂。惡人當離棄自己的道路,不義的人當除掉自己的意念,歸向耶和華,耶和華就必憐恤他。當歸向我們的神,因為神必廣行赦免。」(《以賽亞書》55:6-7)